目前,左旗院依法以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聚众淫乱罪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组织、召集王某乙、李某某、刘某甲等人,经事先预谋、明确分工后,由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通过网络联系嫖客,而后将刘某甲介绍给嫖客,在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实施卖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分别充当刘某甲的哥哥和男朋友到场,对嫖客实施威胁、要挟,迫使嫖客交出一定数额财物的“仙人跳”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共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1500元。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还具有聚众淫乱、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以暴力和威胁、要挟方法手段,在本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此案件正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