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帮信罪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类重要“帮凶”。当前帮信罪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一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就是将银行卡提供给别人,不知道这是犯罪,且事前并不知道对方利用提供的银行卡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构成犯罪。诚然,帮信罪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明知,如果不明知那就不构成帮信罪。那么如何认定明知呢?在2019年11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因此,在对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上,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行为人是否有上述行为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