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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明星”罪名——帮信罪,你值得了解(一)
时间:2022-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孙某某为了获利,在明知道他人利用银行卡、U盾、电话卡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三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1.9万元。通过孙某某出售的其个人名下银行卡共涉案45起,为网络犯罪转账支付资金近40万元。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供述了帮助他人通过邮寄方式售卖银行卡、U盾、电话卡的行为,所发邮件被公安机关截获。


案件处理: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帮信罪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释法说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帮信罪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类重要“帮凶”。当前帮信罪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一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就是将银行卡提供给别人,不知道这是犯罪,且事前并不知道对方利用提供的银行卡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构成犯罪。诚然,帮信罪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明知,如果不明知那就不构成帮信罪。那么如何认定明知呢?在2019年11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因此,在对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上,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行为人是否有上述行为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罪的理由。


检察官提醒:

不要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交媒体账号等,也不要购买!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被骗子所利用,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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